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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11人诉赵某某合伙债务纠纷一案成功解决

作者:王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1-27 15:46 浏览量:494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某等七人诉赵某某及毕节**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一案,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接受七原告的委托,指派王克春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本案客观事实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针对本案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再审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关于本案原**车队原十六个股东共同签订的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该协议不单纯属于分伙协议,其还记载着七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重新组成了新的合伙组织共同从事**煤矿的煤炭运输业务的内容,虽然没有比较规范的合伙协议,但是七原告与第一被告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已经口头约定,在合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轮休相关的事宜,并共同进行了实际运输,此口头约定在一审判决已经确认。另外,第一被告在2007年7月28日的协议里明确签字同意愿意和七原告分在一起共同运输**煤矿德煤炭,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对该协议作表面的、狭义的理解,其理由如下:
本案中原**车队原十六个股东共同签订的协议中很明确记载“为了更好地发展和经营管理,经全体股东表决,把原共有的财产共同评估作价,十六个股东分开,分别在****矿、**煤矿、**煤矿、**煤矿等几个煤矿运煤。**煤矿为八股,**矿四股、**煤矿二点五股、**煤矿一点五股,……并就各合伙人的分配情况进行了分配,其中,七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分在了**煤矿,负责该煤矿的煤炭运输”。既然第一被告也签字确认了这一事实且参与了实际运输,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表现一致、统一,那么第一被告也就认定了分组后这一合伙组织的事实,是故,本协议不单纯属于原十六个股东的分伙协议,其还记载还表明七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重新组成了新的合伙组织。
二、第一被告未经其他合伙人(七原告)的同意,不顾各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违法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权利转让给本案第二被告,侵犯了七原告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本案股份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综合本案的庭审以及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股份转让协议、收款收据),无论从形式与实质都明确说明的是被告在合伙中有股份可以转让,否则何能叫股权转让。是故,合同法明文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为无效合同之情形。代理人认为被告不顾七合伙人的利益转让在该合伙组织中的股份,该转让协议无效。
四、关于赵某某向合伙组织请求要求独立核算的问题
本案的庭审以及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的证据(关于独立核算的会议纪要)是赵某某向合伙组织要求要独立核算,那么赵某某如果不是合伙组织成员,又为何要向合伙组织提出该独立核算的要求。是故,代理人认为赵某某是故意歪曲客观事实,其应该是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之一。
综上所述,七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为合伙组织关系,赵某某不顾各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违法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权利转让给本案第二被告,侵犯了七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确认第一被告赵某某与第二被告毕节**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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