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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最终被以较轻罪名定罪

作者:王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1-27 15:34 浏览量:419

【案情介绍】:

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林某是网友,2009年7月7日,胡某开车带着林某在某市郊区游玩了一天,到傍晚时胡某将车开到某公园处,向被害人林某提出性要求,遭到林某的反对后,当即扯林某的衣服,林某反抗更强烈。胡某看到林某如此反对,也就对林某失去了兴趣。但是,胡某想到几天来,请林某吃饭,给林某买衣服等花了自己不少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打了林某一个耳光,强行摸了一下林某的阴部后,独自开车扬长而去。后林某报案,胡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王律师接受该案被告胡某的亲属委托之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被害人林某坚决反对下,胡某已经觉得没有兴趣,放弃了强奸的想法。最后只是,在为林某白白付出金钱之后,为了寻找心理平衡,强行摸了一下林某的阴部。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胡某的行为,这更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情节比较轻微。承办律师提出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根据被告的悔罪态度和轻微情节,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胡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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