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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卖房产,陈宫维护父女权益

作者:王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11-12 11:12 浏览量:662

丈夫私卖房产,成功维护妇女权益

案情简介

200841日下午,代理律师突然接到A市某居委会干部的电话,该小区内发生夫妻家庭纠纷。男主人王某在妻子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名下的目前仍共同居住的房产悄悄卖掉,带着全部售房款和家庭存款离家出走。直到买房人上门收房,李某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打电话给王某才被告知,房子已经卖掉了,要求李某带着孩子赶紧搬离。因李某拒绝搬离,和买房人发生纠纷。买房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房产证也已经办理过户,担心房子落空,率人强行把李某和孩子赶出家门。居委会同志和王某联系电话,王某表示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54日下午两点,李某来到王律师办公室,情绪异常激动。待李某稍稍平静之后,王律师对居委会提供的以上情节一一确认,李某补充的情节如下:夫妻多年性格不合,因王某有家庭暴力行为,杨女士也多次报警求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某某路房产,但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现已经被转卖。李某上午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得知:一年前王某和其亲属共同投资购入的另一套住房,也在三个月前做了转让。而王某工作单位告诉李某:王某两个月前已经离职,目前在什么公司工作不清楚。至于两套房产的成交价格、购房人身份、股票资金、家庭存款,李某一无所知。李某遭受如此打击之后,精神一度崩溃,只好请求律师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王律师和部门其他律师就案情进行讨论、分析,一致认为,由李某作为原告立刻起诉离婚,对李某挽回经济损失更有利,而等待王某起诉离婚,非常被动,王某绝对掌握了家庭全部财产,没有立刻起诉立案的必要,极有可能是对方以此拖延时间,有利于对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可以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进一步分析买房人和王某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故意,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风险如何,再决定是否提起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

律师的专业意见得到了李某的确认,当天晚上,王律师起草离婚起诉书,准备证据目录、证据。

55日上午,王律师带着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在某某区法院立案大厅等候立案。在看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之后,案情也引起了立案法官的关注,表示尽快将此案移送到承办案件法官手里。

很快,案子有了进展,王律师向法院申请近十份调查令,调查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调查买房人银行贷款资料、调查中介公司对房产买卖合同的了解调查被告王某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缴纳单位、调查王某名下股市帐户、资金余额、调查以往夫妻打架的报警记录等等。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王律师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涉案两套房产,其中位于某某路一套房产,2003年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半年前,共同出资购买,总价款28万元,其中李某出资9万元,王某出资19万元,房产证登记于王某一人名下。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使用。三个月前王某将房产出售,售出42万元,而当时市场价值约为45元。还有一套房产,是王某和其亲属投资购买,一年前买入价38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18万元,以租还贷。三个月前王某和其亲属抛售,售出价45万元,当时市场价值约50万元。据王律师前往中介公司了解的情况分析,买房人和王某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不大,王某当时在中介挂牌,说是在浦西看中一套非常满意的房子,因此急于出售金桥这套房产,以偏低的价格吸引买家。而买家也是因为该房价位偏低,很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而另一套房产的出售,都是王某亲属出面洽谈,出售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相差不大。律师又调查查出,王某名下股票自婚前开户,婚后陆陆续续又投入资金近二十万元,三年后王某将全部股票卖出以现金方式提取,目前名下没有股票,没有现金余额。而经调查王某公积金帐户,查明王某目前确无缴费单位。

法官在通知王某到庭后,王某态度非常恶劣,对我方起诉的事实一一否认。并当庭答辨以下几点。一、同意离婚。二、某某路房子是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全部是个人出资,与李某无关,没有必要通知李某,至于另外一套房子的出售,也属正常交易,因房子购买未满一年出售,已缴纳高额契税,要求李某承担亏损契税。三、股市资金是自己婚前投入,婚后投入的部分也是自己婚前的存款,与李某无关。四、要求抚养儿子,如果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因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

因某某路房产购买是在双方婚前,且登记在王某一个名下,王某目前不承认李某的出资,局面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如果不能认定李某的出资,那么某某路房产只能认为是王某个人财产,李某不得要求分割。

第一次开庭之后,针对被告王某否认的事实,为挽回对我方不利的局势,王律师再次前往居委会调查取证并了解情况。王律师分别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在多次家庭纠纷调解中,王某在居委会认可这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同意平分,也认可买房时,李某出资9万元。而两位居委会治保主任因为多次出席调解会,对此印象非常深刻。据此,王律师向证人说明了证人出席的必要性,以及对本案判决的绝对重要性之后,两位认真负责的治保主任也表示对李某的同情,均同意出席为我方当事人李某作证。

第二次开庭时,两位治保主任出席作证、街道负责同志列席旁听。在法庭上,王某对两位证人的证言目瞪口呆,而两位证人因其职务行为所作证言,其合法性、真实性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法院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认定了某某路房产李某的出资9万元,王某给付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另一房产的售房所得的50%,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归李某所有;股市资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万元,其中50%归李某所有;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李某对判决不服,但由于经济困难,对于是否上诉表示犹豫。王律师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对此案上诉也很有信心,在王律师的鼓励下,当事人提起上诉。理由是某某路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对方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证人证言道听途说,出资不存在,某某路房产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股市资金是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当分割。儿子由男方抚养更有利等等。

双方上诉后,本案在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一审虽认定了李某出资9万元,却将房产升值的利润全部判决给王某,仅给付我方当事人少量利息,显失公平。三、一审判决给付李某八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目前上海房价相比,无法解决李某和子女的居住安置问题。且本案情节相当恶劣,一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四、一审法院虽认定了王某房产转让时间、股票出售提取现金的时间,却没有认定王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被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由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20098月,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支付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某某路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的50%归李某所有,其他认定维持一审判决。我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各方面取得胜诉。

在王律师的法律援助下,李某的权益得到了最终保护,她和她的家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本案正在强制执行中,在此,衷心的希望李某可以早日出走婚姻的阴影,健康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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