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贵阳律师>观山湖区律师>王克春律师 > 亲办案例

产妇产后大出血急需用血,但医院却告知无备用血,最终产妇因大出血死亡

作者:王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9-23 10:26 浏览量:750

产妇产后大出血急需用血,但医院却告知无备用血,最终产妇因大出血死亡

案情摘要:

王**足月到惠水**医院待产,入院检查,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顺利产下一子之后,王**突然出现腹部疼痛并伴流血不止,但医院并未引起重视,随病情加重,流血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王**出现休克,医院遂安排抢救,但因无备用血,遂安排车辆到贵阳取血,几经辗转,王某某送至贵阳**医院抢救,因错过最佳的抢救治疗时间,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思路:

1、医院存在对患者病情估计不足,以及无备用血导致患者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间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按照医疗侵权起诉后,申请做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

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医鉴定第**号鉴定意见书第五项:“惠水**医院在对患者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产妇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50-75%” 。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以上五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春、万林, 

被告:惠水**医院

案由:一般医疗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38087.8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82854.8元;丧葬费:15729元;扶养费:194461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13043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337:10分,**因临产入住惠水**医院进行产检,检查后**胎儿均无异常并在病房待产,被告医务人员也并未告知家属**有其他异常病。当日中午1325分,**顺利分娩一男婴,经被告医务人员检查,母子均未见异常。

但就在中午1500后,**开始出现腹痛、流血呈喷射状的产后2小时大出血症状,被告医务人员注射止血药后仍流血不止后,告知家属产妇子宫收缩乏力。16:40以后,**血压已经持续下降,而此时**神智不清,皮肤面色苍白,流血逐渐增多,按照医疗常规,此时必须立即补血,并采取抢救措施,否则,就会出现生命危险,而被告医务人员不但未进行输血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止血,甚至连出血原因都无法查明。

直到18:30左右,被告**医院仍然迟迟未作出准确的大出血原因判断和及时有效的止血措施,家属强烈要求转院,被告拒不同意。

20:40左右,被告才从贵阳将血浆运到,此时,距**出现产后大出血症状已经长达近六个小时,**此时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在家属再次的央求之下,被告才答应转院。当日晚23:00才到达贵阳**附属医院急诊室抢救。

但就在201234日凌晨5:30贵阳**附属医院医生告知家属:由于被告耽误抢救时间十余小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看出,产妇**入院后,医院的确对**进行必要的检查,也顺利的接生了一男孩,但在后来的产后大出血过程中,被告惠水县**医院存在如下的严重过错和过失:

1、被告**医院没有及时查明引起大出血的原因,导致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是导致延误抢救的最直接原因。根据医学抢救规范,引起产妇大出血的原因包括子宫收缩乏力、胎盘余留、软产道损伤、凝血功能障碍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查明出血的原因后实施积极有效的施救行为。但是,被告**医院在产妇**长达六个小时的大出血过程中,并没有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方案实施抢救,而只是在主观上盲目的消极应对,导致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2、被告**医院在无血浆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抢救,是导致产妇**因失血过多死亡的又一重要原因。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和医务人员,产后2个小时出现大出血是生命岌岌可危的非常危险的信号,必须及时进行输血和行手术,可是惠水**医院在明知无血浆、无救治设备、无技术条件、医务人员不具备抢救能力的情况下一直自行处理,致使**转入医学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后导致产妇**死亡。

3、被告**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在产妇**长达六个小时的大出血过程中,产妇**曾经出现3次昏迷休克,但被告医务人员并未及时告知家属,尤其是被告**医院在明知无血浆可能会因供血迟延而严重威胁产妇生命的情况下,不但未及时通知并配合家属转院,而是单方主观臆断拒绝家属及时要求转院,直到产妇**最终因失血过多无法抢救之时才同意转院(此时距产妇开始出现严重的大出血症状时已经长达七个小时)。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在明知无血浆、也未在第一时间查明产妇**大出血的原因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盲目实施抢救的行为,延误了积极有效的抢救时间长达七个小时之久,最终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产妇无辜死亡、婴儿出生无母”这一悲剧的发生。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相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在线咨询王克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6525

  • 好评:46

咨询电话:1331221583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